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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摘要

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,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之車輛可免徵使用牌照稅,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;免徵金額以2400cc或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最大馬力262英制馬力(HP)、265.9公制馬力(PS)之稅額為限,超過部分,不予免徵。

服務窗口

05-2224371轉110-113

服務對象

身心障礙者本人、配偶、同戶或同址之二親等以內親屬

申請說明

  • 一. 身心障礙者「有」汽車駕照(每人1輛為限)
    1. 身心障礙者須為車主本人,應備下列證件:
    2. 身心障礙證明、行車執照、汽車駕照、身分證
  • 二. 身心障礙者「無」汽車駕照(每1身障者以1輛為限)
    1. 得由車主為本人、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申請,應備下列證件:
    2. 身心障礙證明、行車執照、戶口名簿(車輛為本人或配偶所有時,得以身分證代替)

備註

  1.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,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免徵使用牌照稅,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;免徵金額以2,400cc或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最大馬力262英制馬力(HP)、265.9公制馬力(PS)之稅額為限,超過部分,不予免徵。
  2.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,如嗣後取得駕駛執照時,應改以身心障礙者自有之車輛,重新向本局申請免徵手續。
  3. 身心障礙類(級)別須作後續(重新)鑑定者,請於免稅期間屆滿前,儘速辦妥後續(重新)鑑定事宜,以續免稅;如未辦妥後續(重新)鑑定者,將自屆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。
  4. 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 (例如:二親等以內親屬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已非同一戶籍、親屬關係消滅、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、身心障礙原因消滅、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、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等)不合免稅要件時,應向本局申報,並自不合免稅要件之日起恢復課稅。
  5. 於徵期前及徵期內申請者,請先完納1月1日至核准前1日之稅額;徵期後已繳納全年稅額者,請向原稅屬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自核准日至年底之稅額。
  6. 本局於申辦時,先行核准免稅,日後如查得未符合免稅資格時,即自免稅原因消失日起恢復課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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